進入2018年的首個大事件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新《標準化法》”)的重新修訂。關注度似乎不高,但從影響的深遠程度來看,新《標準化法》本身內容的突破以及所傳遞的監管信號,值得工程咨詢行業(包括:工程咨詢、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監理等)每一個企業去思考。
“十八大”以來政府一系列的簡政放權動作可以看出,商事制度改革使注冊公司更加便捷,加上企業和人員的準入資格要求的降低,工程咨詢服務企業設立的門檻也降低了。對政府部門來講,各種監管抓手的取消在短期內也將帶來一定的不適應。
新時代,工程咨詢服務行業同樣迎來了轉型升級的戰略機遇期。面對市場準入環節簡政放權帶來的“敲碎一切,顛覆一切”的沖擊感,很多人不免心生疑惑:新時代就等于無證時代嗎?用以區別企業和個人的一系列證書被取消,究竟是誠信與口碑時代的開始,還是無序與紛爭時期的前奏?
新《標準化法》落地
監管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017年11月4日,新《標準化法》發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把標準范圍擴大到服務業和社會事業領域,其強制效力不言而喻,而內容上更有不少創新亮點和突破。
新《標準化法》提出“一強三推兩市場”的新標準體系。所謂一強,指的是強制性標準只保留一級,即強制性國家標準;三推,指的是推薦性標準分為三級,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兩市場,指的是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這兩類標準由企業和社會團隊等市場主體來自主完成。其中,賦予團體標準法律地位,為標準化管理良好的企業提供了獲得新競爭優勢的空間和機會;而強制性國家標準只保留一級,將實現“一個市場、一個標準、一個底線”。
按照新《標準化法》規定,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如果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除了被依法查處,甚至被追究刑責外,還將被記入企業信用記錄并予以公示。在信用管理、紅黑名單制度成為主要監管抓手的背景下,這一規則的威懾力和殺傷力尤其巨大,一旦因標準問題而形成不良誠信記錄,企業的招投標和品牌形象都將遭受重大損失。
新《標準化法》的另一大創新,是建立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和公開監督制度。這一制度設計,不僅減輕企業標準的備案環節負擔,更重要的是,把公開服務所依據標準作為企業的法定義務,同時把監督權交給業主、公眾和獨立第三方,有望解決以往備案管理流于形式、無法實現實質性監管的痼疾,讓“南郭先生”式的企業現形。
在執行標準方面,企業對公開標準的合規性及實施后果負責,對服務和標準的符合性負責,否則要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服務標準形同虛設而遭業主投訴的情況在今后可直接定性為企業違法。
總體來講,在企業有無標準、標準有無執行、如何監督到位等關鍵問題上,新《標準化法》不再依靠政府直接對企業個體進行管制,而是通過“法定+公開”的制度設計,注重發揮市場的過濾淘汰和企業的自我調節機制。相對資質審批的剛性管理,這種重在指導和引導的柔性管理,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標準化也因此可能成為行業洗牌的推力之一。
行業監管方式轉變
從暫態到常態,從靜態到動態
2017年3月,深圳某物業公司因安排無證人員值守消防控制室導致保安隊長被拘留,一時在全行業引起震動。而今年1月初,佛山市高明區三家物業公司的管理人員以涉嫌“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被拘留,起因就是物業消防人員無證上崗,而據報道該區2017年共拘留消防違法人員300多名。
這些事件表明,取消事前的資質審批之后,事中事后的監管正在加強。“寬進”的背后是“嚴出”,看似門檻低了,實則臺子高了,企業經營的合規性要求顯著提高,違法成本大大增加,正可謂進來容易,留下則難。
未來市場監管的重點正在轉變:一方面從管資質轉變為管行為;另一方面從管企業轉變為管項目和管人員。如果說以前的企業資質和人員證書監管是暫態管理和靜態管理,那么今后的標準和信用監管就是常態管理和動態管理,可以運用的手段和方式會更加靈活。
2017年《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提出把住宅停車場的收費恢復政府指導價,但在四審時卻刪除了這一提法,理由是“市場調節價是政策的大方向”。這雖是一個小事件,但表明了國家層面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決心,體現了注重強化法制實踐的態度,以及更加市場化、更加規范化兩者并重的行業監管邏輯。
從宏觀層面看,人大通過立法、政府通過執法、行業協會通過立規、企業通過服務立信、業主通過自身立德、司法通過實踐立威,形成行業監管的組合拳,將是未來的行業監管邏輯。在新的監管環境下,作為個體的企業必須盡快適應新的監管要求,著力補齊短板,構建新的競爭優勢。正如達爾文在《物種起源》中所說的,能夠生存下來的物種,并不是那些最強壯的,也不是那些最聰明的,而是那些對變化做出快速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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